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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岁小三怀孕被甩勒索30万分手费获刑3年

发布时间:2015-02-28

22岁女孩王婷(化名)和有妇之夫李某做了3年情人后,怀孕被甩,李某承诺用50万做“补偿”却只给了20万元,王婷于是到李某家和单位威胁要钱,李某报警后,王婷被警方抓获北京通州法院11月3日上午通报,该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王婷有期徒刑3年,罚金3000元2009年,19岁的王婷与已婚的李某建立情人关系。被包养后的王婷,经常能从李某处拿到钱花,包括生活费2011年3月,王婷意外怀孕,李某不想要孩子便提出分手,并答应给王婷50万元作为补偿据检方指控,2012年6月3日,王婷在通州区某小区,以李某情人的身份,用“让其家庭、事业不得安宁”等言语相要挟,强行索要30万元,后又以到李某的住所及单位闹事的方式相威胁6月6日下午2时许,王婷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银行收取30万元时,被布控的民警抓获“我是去找过他,但那是因为我非常喜欢他,可一直找不到他,我没到他单位和他家闹事。我年龄还小,我知道错了。”在法庭上,王婷辩称自己从没要挟过李某,所有钱都是李某主动给的但据证人周某表示,王婷曾让他转告李某“若再不汇钱,就让他家破人亡”。而李某所在单位的保安刘某也作证称,他曾阻止王婷进单位找李某,王婷便让他转告李某“以后天天去他单位和家找他”王婷的辩护律师则认为,李某是在与王婷保持情人关系的同时,还与其他女孩交往,而且第一次分手李某答应给50万,双方是自愿行为且本案中李某自身存在过错,作为有妇之夫却引诱无知女孩后又将其抛弃,使王婷产生想尽办法要找到李某的心态应理解。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人提出,鉴于王婷着手实施犯罪后,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,属于犯罪未遂,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李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,王婷的辩述不能成立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但对其辩护律师的意见部分予以采纳,最终决定对王婷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罚金3000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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