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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妇在私人诊所连做3次人流仍未流产 致9级伤残

发布时间:2015-05-28

导读:女子杨某在私人诊所内连做了3次人流手术,仍未能完全流产,后被大医院诊断为宫外孕并切除了输卵管。昨天记者获悉,市一中院判决私人诊所的负责人邢某赔偿杨某17万余元女子杨某在私人诊所内连做了3次人流手术,仍未能完全流产,后被大医院诊断为宫外孕并切除了输卵管。昨天记者获悉,市一中院判决私人诊所的负责人邢某赔偿杨某17万余元杨某诉称,2011年3月21日,她在邢某的私人诊所被诊断为宫内早孕和环下移,当时诊所医生为她进行了人流手术。因子宫内还有残留物又做了二次清宫术,仍未完全清除,医生又开了两天打胎药。3天后,杨某又做了一次清宫术4月2日早晨,杨某出现头晕、呕吐、心跳加快等症状,被急送昌平区医院就诊。经区医院诊断为腹内大量淤血及宫外孕。为确保生命,她按医生建议做了输卵管左侧切除手术,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杨某从昌平区卫生部门了解到,邢某的私人诊所诊疗科仅包含内科、口腔科、中医科并无妇科项,也无进行人流手术的资质。她将诊所诉至法院,索赔20万余元私人诊所负责人邢某称,应杨某要求,诊所成功为她做完宫内流产。在手术过程中,没对杨某造成任何人身损害。经复查,宫内流产手术一切正常无异常情况,检查结果家属已经签字认同,说明此次手术是成功的。杨某来就诊时,没有检查出有宫外孕,不应把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局限当作是他的一种过错。因为按照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,由于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,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他认为,杨某对自身的病情不急于到大型综合医院检查,本身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法院认为,邢某作为私人诊所的负责人,应对诊所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而他的诊所并不具备为患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资质,诊所内的医师也不具备为患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资质。虽然邢某称,杨某的宫外孕可能发生在流产手术之后,但是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,因此法院判决邢某赔偿杨某17万余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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